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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讼法庭考虑适用于向管理及控制中心均在香港境外的香港公司发出讼费保证命令的原则

2019年12月2日——在一宗有关指称中国枫叶教育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枫叶」)(一间于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授出购股权的争议中,原讼法庭考虑了适用于中国枫叶申请讼费保证的原则,即(1)原告人是一间于香港註册成立的公司,但其管理及控制中心位于内地;及(2)中国枫叶提出多项反诉,当中涉及指称原告人进行内幕交易及作出失实陈述。原讼法庭对Hong Kong Zhixin Financial News Agency Ltd v China Maple Leaf Educational Systems Limited [2019] HKCFI 2921 一案的判决可在此处找到。高东利大律师代表中国枫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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