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姸大律师在潘熙资深大律师的领导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 诉 马敬」一案中代表被告。被告被控三项代理接受利益合共约38万港元,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201章)第9(1)条。
被告是一名高级地区总监,亦是一家国际知名保险公司的顶尖保险代理,他被裁定三项控罪不成立。
控方的论据是,被告在关键时间收受其下线保险代理的利益,作为被告协助他们争取客户购买保险公司保单的诱因或报酬。
尽管如此,主审法官裁定被告三项指控罪名不成立,理由是被告被控的行为并非与主事人的事务或业务有关的行为,因为她的行为及收受利益与保险公司的利益并无冲突。
主审法官亦认为,被告已根据条例第9(4)至(5)条,在相对可能性的衡量下,成功证明她已获主事人许可的法定免责辩护,并进一步裁定被告有合法权限及合理辩解接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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