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颂明与何正谦大律师在Kwan Yui Huen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2023] HKCFI 1056一案中代表申请人胜诉
在此案件中,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根据《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554 章)第40(1) 条,批准申请人因无心之失而延迟提交其选举申报书的申请。
法庭再次强调了「无心之失」与「不合理的粗心或疏忽行为或遗漏」之间的区别,即使此类行为并未达至恶意的程度。
罗颂明与何正谦大律师代表申请人胜诉。
完整判决书请见:https://lnkd.in/gUCF7GB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