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港首宗根据《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第575章)提出的检控(「屠龙小队」案件)(香港特别行政区诉李家田及其他人HCCC 164/2022 及HCCC 255/2023 )中,林芷莹大律师和何正谦大律师代表被控(1)串谋犯对订明标的之爆炸、(2)串谋导致相当可能会危害生命或对财产造成严重损害的爆炸、(3)串谋谋杀和(4)意图危害生命而管有枪械及弹药的第四被告。陪审团经审讯后一致裁定第四被告所有控罪罪名不成立,无罪释放。
请按这里查看林芷莹大侓师的个人资料:https://www.plowmanchambers.com/ii/team/priscilia-lam
请按此处查看何正谦大律师的个人资料:https://www.plowmanchambers.com/ii/team/ching-him-h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