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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法庭就逆權管有案件中的適用時效期作出裁定

  • 作家相片: plowmanchambers
    plowmanchambers
  • 2019年10月1日
  • 讀畢需時 1 分鐘

已更新:2024年10月18日

2019年10月2日——在 Tang Moon Lam v Tang Ying Yeung [2019] 5 HKLRD 556 一案中,上訴法庭釐清了1991年修訂的逆權管有案件的時效期(由20年縮短至12年)適用問題,解決了以往不一致的裁決。高東利大律師(由陳文敏名譽資深大律師帶領)代表上訴人。判決可在此查閱。

陳曉姸大律師在潘熙資深大律師的領導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敬」一案中代表被告。被告三項控罪全部獲判無罪釋放。

陳曉姸大律師 在潘熙資深大律師的領導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敬」一案中代表被告。被告被控三項代理接受利益合共約38萬港元,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第9(1)條。 被告是一名高級地區總監,亦是一家國際知名保險公司的頂尖保險代理,他被裁定三項控罪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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