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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訟法庭釐定認可平行重組計劃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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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lowmanchambers
  • 2019年10月1日
  • 讀畢需時 1 分鐘

已更新:2024年10月16日

2019年10月17日——原訟法庭在 Re Da Yu Financial Holdings Limited [2019] HKCFI 253 一案中,釐定了在香港及開曼群島同時進行上市公司平行重組計劃(「借殼上市」)的重要原則。法院還提供了評估重組成本水平的指引。高東利大律師代表一位投資於該上市公司的困境基金出庭。判決可在此查閱。

陳曉姸大律師在潘熙資深大律師的領導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敬」一案中代表被告。被告三項控罪全部獲判無罪釋放。

陳曉姸大律師 在潘熙資深大律師的領導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敬」一案中代表被告。被告被控三項代理接受利益合共約38萬港元,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第9(1)條。 被告是一名高級地區總監,亦是一家國際知名保險公司的頂尖保險代理,他被裁定三項控罪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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