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曉姸大律師在潘熙資深大律師的領導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馬敬」一案中代表被告。被告被控三項代理接受利益合共約38萬港元,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第9(1)條。
被告是一名高級地區總監,亦是一家國際知名保險公司的頂尖保險代理,他被裁定三項控罪不成立。
控方的論據是,被告在關鍵時間收受其下線保險代理的利益,作為被告協助他們爭取客戶購買保險公司保單的誘因或報酬。
儘管如此,主審法官裁定被告三項指控罪名不成立,理由是被告被控的行為並非與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有關的行為,因為她的行為及收受利益與保險公司的利益並無衝突。
主審法官亦認為,被告已根據條例第9(4)至(5)條,在相對可能性的衡量下,成功證明她已獲主事人許可的法定免責辯護,並進一步裁定被告有合法權限及合理辯解接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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