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頌明與何正謙大律師在 Kwan Yui Huen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2023] HKCFI 1056 一案中代表申請人勝訴
在此案件中,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 554 章)第 40(1) 條,批准申請人因無心之失而延遲提交其選舉申報書的申請。
法庭再次強調了「無心之失」與「不合理的粗心或疏忽行為或遺漏」之間的區別,即使此類行為並未達至惡意的程度。
羅頌明與何正謙大律師代表申請人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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