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港首宗根據《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第575章)提出的檢控 (「屠龍小隊」案件)(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李家田及其他人 HCCC 164/2022 及 HCCC 255/2023)中,林芷瑩大律師和何正謙大律師代表被控 (1)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2)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3)串謀謀殺和 (4)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的第四被告。陪審團經審訊後一致裁定第四被告所有控罪罪名不成立,無罪釋放。
請按這裡查看林芷瑩大侓師的個人資料:https://www.plowmanchambers.com/zh/team/priscilia-l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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