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許年份
大律師(2011)
語言
英語
粵語
普通話
執業範疇
仲裁
商業糾紛
公司法
民事訴訟
土地/財產法
遺產管理訴訟
金晋亭大律師於 2011 年獲得大律師資格,專注處理民事和商業案件。他經常在上訴法庭和高等法院出庭,並在該等級别法院進行中英文的審判和上訴。他處理的案件經常涉及超過 1 億港元的金額,並且具有國際性的元素,因此他曾與來自 20 多個司法管轄區的客戶和律師合作
金大律師的客戶包括多家財富500強公司、在紐約證券交易所、納斯達克、香港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和澳洲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國有企業、私營企業集團、政府機構和高淨值資產人士,如宏利金融、永明金融、觀瀾湖集團、華大基因集團、中國機械工業集團、香港醫院管理局、香港中文大學和投資銀行的董事總經理等。
在過往 5 年,金大律師曾在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和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多項國際商事仲裁中被指定為(獨任)仲裁員、律師和專家證人。而他所處理的案件涉及索賠金額高達 4500 萬美元以上。他還多次應邀就仲裁問題發表演講。同時,他還被委任為 6 個法定審裁處的成員,包括建築物上訴審裁處的主席及區域法院規則委員會成員。
於2017 年至 2020 年及 2021 年至 2022 年,金大律師擔任香港大律師公會的執委會委員。2017 年至 2019 年,他曾擔任公會的新晉大律師常委會主席;而於2020 年至 2022 年,他曾擔任公會的國際業務常委會主席。
金大律師曾分別獲得國際律師協會、國際青年律師協會和環太平洋律師協會頒發的獎學金,以表揚他在法律界和廣泛社區中作出的積極努力和貢獻。此外,他還被《Prestige》雜誌評為 2019 年香港“40位40歲以下精英”之一。
金大律師以”菲臘親王獎學金”攻讀並獲得劍橋大學法學學士學位,並以 “法學院獎學金”獲得北京大學法學碩士學位。在香港大學完成法學專業證書課程時,他因在辯護科目中取得最高分而獲得Ludlows獎。
成為執業大律師前,金大律師曾在紐約聯合國秘書長辦公室從事法治工作,並曾於2019 年應邀在聯合國和紐約市大律師協會舉辦的會議上發言。
學歷及專業資格:
- 劍橋大學法學文學士(榮譽)
- 北京大學法律碩士(年級第一名畢業)
- 香港大學法學專業證書(訟辯獲得優異成績)
委任 (法院、審裁處及仲裁):
- 上訴審裁團(建築物) 主席(2018年至今)
- 香港會計師公會紀律小組主席 (2019-2023年)
- 淫褻物品審裁處審裁委員(2018年至今)
- 入境事務審裁處審裁員(2019年至今)
- 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上訴委員會成員 (2019年至今)
- 社會工作者註冊局紀律委員會小組成員 (2023年至今)
- 區域法院條例委員會成員 (2018年至今)
- LAWASIA (Law Association of Asia and the Pacific) 理事會成員 (2020-2022年)
委任 (香港大律師公會)
- 執行委員會委員 (2017-2020年)
- 新晉大律師常委會主席 (2017-2019年) 及副主席 (2014-2017年)
- 國際業務常委會主席 (2020年至今)
- 公民教育常委會委員 (2012年至今)
- 法律教育常委會委員 (2016-2019年)
- 專業進修常委會委員 (2016-2018年)
- 仲裁委員會委員 (2020年至今)
- 公司法委員會會員 (2016-2018年)
委任 (社區)
- 香港愛滋病顧問局理事會成員 (2019年至今)
- 香港樂施會委員會成員 (2017年至今)
- 青苗基金董事會成員 (2016年至今)
仲裁
在三間從美國、香港和台灣之間的公司就產品供應協議的問題進行的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中擔任仲裁員;牽涉的索賠額超過400萬美元。
在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一宗香港與泰國時裝公司之間的分銷協議仲裁案中獲委任為獨任仲裁員。
在一家著名的美國線上銷售平台與一家中國公司之間的貨物銷售糾紛的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案中,被委任為獨任仲裁員。
就一間美國荷里活公司簽訂的娛樂服務協議,在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仲裁案中代表一家中國體育集團;索賠金額超過4,500萬美元。
在兩宗國際仲裁案(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和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中代表一家中國國有企業,就一項與尼日利亞石油公司簽訂航運銷售協議索賠超過500萬美元。
在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就兩家中國電信公司控制和使用人民幣2.3億元以上資金的仲裁中擔任香港法律專家
商業
Hounö A/S v. Teckali (HK) Industries Ltd. [2021] HKCFI 1548 - 為納斯達克上市公司取得審後判決,該公司淨銷售額為16.3億美元,其中900多萬歐元被盜用作欺詐用途。
Guizhou Guijiu Co., Ltd. v. China Guijiu Group Co., (HCIP 43/2021, 2023年1月17日)
為一家被控假冒中國頂尖蒸餾酒企業的公司成功爭取臨時撤銷違約判決的權利,否則該企業當時將面臨完全倒閉。
自 2021 年起,就競爭對手違反「胎兒 DNA 測試和解協議」一事向中大提供法律意見;索償金額超過6500萬港元。
於2022年獲委任為廣州中級人民法院人民幣7億元以上債務執行訴訟的香港法律專家。
Haty Ltd. v. Au Yeung, Cheng, Ho & Tin (HCA 1815/2018, 2019年12月24日)在一宗缺乏權力而行事的專業疏忽訴訟中代表一家律師事務所;索償金額約為2,000萬港元。
China Baoli Technologies Holdings v. Orient Equal International Group Ltd. (HCA 1399/2016, 2016年6月1日, 2016年6月3日, 2016年8月4日& 2016年8月22日) 一宗有關違反股份配售行動的禁售協議;由王鳴峰資深大律師帶領。
Pacific Harbor Advisors Pte. Ltd. v. Winson Federal Ltd. (HCA 1257/2013, 2014年8月1日) and (HCMP 1285/2015, 2015年8月21日)
透過簡易判決收回 8,000 萬美元以上的貸款;由鮑永年資深大律師帶領。其後申請上訴許可,由陳景生資深大律師帶領。
Melvin Waxman v. Li Fei Yu [2013] 3 HKLRD 711 (CFI) and (CACV 157/2014, 2016年4月20日)違反中國企業集團股份轉讓協議;由陳靜芬資深大律師帶領。
公司與破產
LB YS v. F Ltd. [2023] HKCFI 570有關撤銷法定要求的訟費原則。
Cheng Wai Kin v. Song Congying [2021] HKCFI 2438, [2021] HKCFI 209, [2020] HKCFI 2751 and [2019] HKCFI 700就出庭資格和代理權問題撤銷一項法定要求;部分由陳靜芬資深大律師帶領;其後就代理權和欺詐問題提出民事申索。
Ngai Chun Ngor Irene v. Ling Fat Co. Ltd.(HCA 161/2020, 2020年2月21日)因違反公司章程而導致董事變更及股份轉讓無效;由鮑進龍資深大律師帶領。
Pacific Harbor Advisors Pte. Ltd. v. Cho Woon Ming Vincent (HCA 1257/2013, 2015年5月22日) and [2016] 6 HKC 14 (CA)
複雜公司集團的接管;由陳景生資深大律師帶領。其後處理由判定債務人在審查時的特權所衍生的法律問題;由鍾偉滔資深大律師帶領。
Wong Luen Hang v. Chan Yuk Lung (HCA 1265/2015, 2016年3月11日)
接管價值1.2億港元以上的複雜企業集團。
Re Karson Oten Fan, Karno (HCMP 1101/2011, 2013手年2月26日)
著名英語導師K.OTen的破產訴訟,涉及9,000萬港元以上;由陳靜芬資深大律師帶領。
遺囑認證與心理健康
Hsu Ngai Yuen v. Cheung Mei Lan Wendy [2023] HKCFI 909 (CACV 110/2023)確認不符合遺囑規定的遺囑;糾正遺囑條文;以及指定遺產代理人。
自2017年起,就一筆約5.4億港元遺產的複雜慈善處置提供法律顧問服務 (HCMP 34/2023)。
自2022年起,就超過3億港元資產的控制和追討、多個海外司法管轄區元素的探視權和監護權議題提供法律意見 (HCMH 46/2022)。
Re NLS (HCMH 4/2020, 2020年1月24日)
根據《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第II部就超過3.75億港元的資產提供緊急濟助。
余民 v 醫院管理局 (CACV 78/2015, 2016年2 月5日)
就指稱對一名精神無能的人士進行虛假監禁/不當用藥的指控提出中文上訴。
Cook Yin Ping v. Arthur Mo Wan Cheung (HCMP 2436/2011, 2014年1 月21 日)由文本立資深大律師帶領,為一筆 2,500萬港元的遺產立遺囑。
財產
Li Jia v. Hsu Hui Hui (HCA 104/2019, 2021年2月16日)
就違反以6,190萬港元買賣兩項豪宅的臨時協議作出簡易判決。
Man’s (Asia) Development Ltd. v. Fung Chi Kin HCA 1279/2013, 2017年3月24日) and [2018] HKCA 239申索空置管有權及間接利潤,當中涉及的法律問題是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應如何評估損害賠償;與高東利大律師一同上訴。
Fantastic State Ltd. v. Tien’s Organic Farm [2018] HKCFI 1241 and [2018] HKCFI 2473頒發禁制令以防止長江實業(集團)有限公司的附屬公司堵塞地役權
Kin Lee Construction Co. Ltd. v. Setrich Development Ltd.(HCA 272/2015, 2016年12 月7日)有關使用資金發展新界小型屋宇的糾紛;由杜淦堃資深大律師帶領。
Kwang Qian Wen Marie v. Kwan Kit Yuk [2016] 1 HKLRD 891 (DC)違反在物業落成前轉售物業的協議。
何靜敏 v. 陳輝煌 (CACV 269/2013) 2014年4月11日就不當終止租賃協議提出中文上訴。
著作
- 香港民事訴訟程序(白皮書)(Sweet & Maxwell (2014年至今) 之編輯
- 《香港公司條例(第 622 章): Commentary and Annotations》 (Sweet & Maxwell) (2016-2021年) 之撰稿人
- Halsbury's Laws of Hong Kong: Broadcasting (LexisNexis) (2022年) 之作者
- Butterworths Hong Kong Media & Communication Handbook (LexisNexis) (2014年) 之撰稿人
演講
-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HK45 Annual Update (Enforcement of Awards in Hong Kong & a Rare Instance of Non Enforcement)(2021 年)
- 聯合國和紐約市律師協會Conference on the Role of Judges and Lawyers (2019年)
-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ADR in Asia Conference: Arbitrating for Settlement (2019年)
- 新加坡律師會Regional Young Lawyers Forum (2018年)
- 香港大律師公會Company Law Seminars (Shareholders Disputes) (2016 年)
- Professional Learning Institute, CPD Seminar (Fraud, Asset Tracing and Injunctions: Law and Practice)(2016 年)
獎項
- International Bar Association Scholarship
-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Young Lawyers Scholarship
- Inter-Pacific Bar Association Scholarship
- Prestige ’Hong Kong’s 40 Under 40’
- Peking University Law School Scholarship
- Ludlows Prize for Advocacy
- Prince Philip Scholarship
- Cambridge Overseas Fellowship
- Cambridge Lawyers Without Borders Scholarship
金晋亭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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