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許年份
大律師(2016)
語言
英語
粵語
普通話
執業範疇
賄賂/貪污
商業罪行
商業糾紛
部門/工業傳票
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
僱傭法
土地/財產法
監管/證券
性罪行
交通罪行
李俊熙大律師(Ivan Lee)在香港中文大學攻讀法律,畢業後獲頒獎學金到倫敦政治經濟學院修讀法學碩士學位,專攻犯罪學與刑事司法。
李大律師在處理刑事案件上擁有豐富的經驗。他曾處理與賄賂和貪污、內幕交易、洗黑錢、暴力犯罪、性犯罪、不誠實使用電腦罪、與商品說明有關的犯罪以及交通罪行等相關的審訊或上訴案件。李大律師亦恆常在裁判法院出任律政司的外判檢控官。法庭以外,李大律師亦曾代表客戶出席專業團體的紀律聆訊。
在民事案件方面,李大律師專注土地物業爭議,並曾在上訴法庭、原訟法庭和區域法院處理各類型民事官司。李大律師在調解方面亦擁有豐富的經驗,並恆常被委任為人身傷害、物業財產和商業糾紛案件中的調解員。
李大律師曾於2023 年和 2024 年被委任為暫委裁判官。李俊熙大律師(Ivan Lee)在香港中文大學攻讀法律,並於畢業後獲頒獎學金到倫敦政治經濟學院修讀法學碩士學位。
李大律師在處理刑事案件上擁有豐富的經驗。他曾處理與賄賂和貪污、內幕交易、洗黑錢、暴力犯罪、性犯罪、不誠實使用電腦罪、與商品說明有關的犯罪以及交通犯罪等相關的審訊或上訴案件。李大律師亦經常受律政司委托,在裁判法院擔任檢控官的角色。此外,李大律師亦曾被委托在專業紀律聆訊中擔任辯護律師。
在民事案件方面,李大律師經常在上訴法庭、原訟法庭和區域法院處理與土地法有關的案件。他亦在調解方面擁有豐富的經驗,並曾被委任為人身傷害、財產和商業糾紛案件中的調解員。
李大律師於2023 年和 2024 年分別被委任為暫委裁判官。
學歷及專業資格:
- 香港中文大學法學學士
- 香港中文大學法學專業證書
- 倫敦政治經濟學院法學碩士(優異)
- 香港調解評審協會(HKMAAL)認可調解員
- CEDR認可調解員
- 內地—香港聯合調解中心國際專業調解員
- 國際爭議解決與風險管理協會(IDRRMI)
- 英國特許仲裁師公會仲裁文憑
委任:
- 2023年1月 - 社會工作者註冊局紀律委員會之委員 (由2023年1月16日至2026年1月15日) (有待憲報確認)
- 2022 & 2021 年 9 月 - 香港浸會大學香港執法兼職講師
- 2021年3月至今 - 香港都會大學李嘉誠專業進修學院臨時物業管理人(第一級及二級牌照)(物業管理法例及實務守則)兼職講師
- 2021年9月至2022年3月 - 香港管理專業協會法律研究生文憑及法學士課程(土地法及刑法)兼職講師
- 2020年至今 - 香港航海學校名譽法律顧問
白領罪行
賄賂與貪污
HKSAR v Gonzalez & Another—代表被控「串謀代理人收受利益 」的第二被告人,最終被告人被判無罪釋放。(由陳政龍資深大律師帶領,與許卓倫大律師合作)
內幕交易
SFC v Leung—代表證監會就 5 項內幕交易罪提出檢控。(由陳政龍資深大律師帶領)
洗黑錢
HKSAR v Wong—代表被告人,經交替程序後成功將被告人的兩份警誡供詞剔除,成為不能呈堂的證據。(與謝志浩大律師合作)(現為謝志浩資深大律師)
一般犯罪
猥褻侵犯
HKSAR v Yeung—代表被告人,由於法庭認為控方證人無法確立控罪的某些關鍵事項,因此被告經審訊後被判無罪釋放。(獨自處理)
盜竊
HKSAR v Tsang—代表被告人,由於法庭接受精神科專家為辯方提供的專家證據,被告人經審訊後被判無罪釋放。(獨自處理)
HKSAR v Macaraig—代表被告人,由於法院認為控方證人無法確立控罪的某些關鍵事項,因此被告人經審訊後被判無罪釋放。(獨自處理)
毆鬥
HKSAR v So & Others—代表第三被告人,該被告人經審訊後因閉路電視及有關證據而被判無罪釋放。(獨自處理)
普通襲擊
HKSAR v Yung—代表被告人,由於控方證人的證供出現關鍵不一致之處,被告人經審訊後被判無罪釋放。(與李頌然大律師合作)(現為李頌然資深大律師)
作出有違公德的行為
HKSAR v C—代表被告,此案關乎有關行為是否在 「公眾地方 」作出,以及是否符合 「二人規則」。(由李頌然資深大律師帶領)
不誠實取用電腦
HKSAR v Fung—代表被告,此案涉及控辯雙方的精神科專家證據。(與霍健明大律師合作)
暴動
HKSAR v Mok—代表被告,此案涉及大量閉路電視證據。(與謝志浩大律師合作)(現為謝志浩資深大律師)
民事
Choy Hon Ki And Another v 林家強[2024] HKDC 432 ; [2023] HKDC 1408—代表原告人處理一宗土地物業爭議。 (獨自處理)
Yinggao Resources Ltd and Another v The Hong Kong Shanghai Banking Corporation Ltd [2022] HKCFI 306—代表原告人申請修訂其經修訂的申索陳述書,該申請部分獲得批准。(與吳敏生大律師合作)
Guangdong Yingao Shipping Ltd v Secretary for Justice [2022] 1 HKLRD 1224—一宗有關延長提交修訂答辯狀期限的案件。(與吳敏生大律師合作)
A v B & others [2022] HKDC 492—申請第三方披露令(Norwich Pharmacal Discovery) 及緘默令(Gagging Order) 獲得批准。(獨自處理)
Mok Tim Cheong v Mok Tim Ming & Another [2020] HKDC 1043—代表原告人,該案涉及「歸復信託」或「共同意圖法律構成信託」和逆權管有。(獨自處理)
Cheung Wai Lam v Cheung Kwok Sun [2019] HKCFI 2825— 代表原告人,成功取得因欠缺行動而作出的判決。(獨自處理)
李俊熙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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